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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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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性

旅游立法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保障法、规范法和促进法等,是一种综合性立法。这种综合性体现在不仅调整旅游行业的内部关系,还涉及与旅游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系统性

旅游立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系统,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同时也包括旅游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的法律约束。这种系统性确保了旅游行业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

通用性与专门性法规双管齐下

在我国国内,既有建国以来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和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也有针对旅游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这种双管齐下的立法方式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旅游业的固有规律。

重视国际化

旅游立法注重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旅游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各项旅游法律条款上尽快与国际标准相一致。这有助于提升我国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科技化

旅游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新知识、新技术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应用,以适应旅游业的发展需求。

保障法与促进法并重

《旅游法》的核心条款主要功能是保障人民群众旅游的权利,同时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这种双重目标确保了旅游立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平衡。

规范市场秩序

旅游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规则,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行。

借鉴吸收国际立法经验

在制定旅游法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借鉴了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有益做法。这种国际化的立法思路有助于提升我国旅游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旅游立法的特点体现在其综合性、系统性、通用性与专门性法规的结合、国际化、科技化、保障法与促进法并重、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借鉴吸收国际立法经验等方面。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我国旅游立法的框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